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添加日期:2018-04-24     浏览:5346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第23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2006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医学会章程》,结合中华医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中华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分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按照中华医学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专科会员;
(三)通过编委会对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本专科杂志发挥学术主导作用;
(四)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五)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七)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八)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
(九)领导本专科分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完成中华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科分会的日常工作。专科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华医学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学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中华医学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华医学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中华医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华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科分会的申请,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中华医学会。
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
中华医学会应从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将申请的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组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
第十一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登记注册后两年内,由中华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两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科分会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方法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常务委员13--23名(含正、副主任委员),委员39--71名(含常务委员)。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55岁以下的委员设置,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省(副省)级医学会相应专科分会一般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科分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一人最多在中华医学会两个专科分会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 新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中华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科分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省(副省)级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中华医学会学会行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专科分会委员会换届前,中华医学会应组织专科分会全体委员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进行通讯预选,并协调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以及新增补委员名额分配意见;并向各省(副省)级医学会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
各省(副省)级医学会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经征求当地专科分会和会员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 中华医学会根据各省(副省)级医学会上报的委员拟任人选名单和留任委员名单,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征求本届常务委员意见后,报中华医学会行政办公会审定。
中华医学会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和相关医学会。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对专科分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者,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中华医学会行政办公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常委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中华医学会行政办公会审批。
专科分会聘任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籍委员,须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台港澳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分会上一届委员会应召开常委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华医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
中产生。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末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条 倡导有条件的专科分会实行主任委员由前任、现任、候任各一人担任,现任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一)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
(二)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三)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时依照本章第十九条的规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2名。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在全国本专科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威望;
(二)热心学会工作,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最高不超过67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中华医学会其他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届,任期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岁。
遇有特殊情况,本届主任委员拟连任下届主任委员时,应在确保专科分会按期换届的原则下,经本届常务委员会通过,提前三个月以上报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推荐作为下届主任委员候选人。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时,由本届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中,学术秘书应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
专科分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中华医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主任委员可任下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任下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秘书,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中华医学会颁发表彰状。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叮设置若干专业学组。
专业学组是专科分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性学术组织,必须遵守专科分会有关规定,不建立本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二十八条 成立专业学组,应由专科分会委员会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报中华医学会行政办公会审核,由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组由11—35人组成,设组长工人,副组长2—4人。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专科分会委员的条件。
专业学组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建议名单,商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确定,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专科分会
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专业学组在专科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科分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中华医学会
学术工作委员会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
组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学术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所属专科分会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科分会换届改选后半年内完成。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予以撤销。

第六章 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科分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科分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分会中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由15—4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科分会的主任委员兼任。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科分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二)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委员由省(副省)级医学会专科分会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分别推荐,由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中华医学会组织管理部备案,并通报所在省(副省)级医学会。
青年委员任期与专科分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青年委员连任不得超封三届。

第七章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按中华医学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专科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公章、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状况,确保本专科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中华医学会专业学组的管理规定》、《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增设中青年委员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