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教育技术分会学术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添加日期:2011-05-31     浏览:1373
一、总则
    (一)中华医学会教育技术分会依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组织全国医学教育技术工作者,开展医学教育技术学术交流。
    (二)为提高医学教育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教育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动医学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培养创新型医学人才,促进医学教育技术与医学教育、医疗、科研、宣教相结合,提高医学信息化服务水平,分会每届举办一次教育技术学术成果评审活动。
二、组织领导
    (一)教育技术分会常委会是学术成果评审的领导机构。
    (二)分会主任委员委托分管学组工作的副主委和各学组组长负责组织学术成果评审工作。
    (三)各学组组长可依据分会制定的“学术成果评审办法”并根据本学组专业特长制定具体评审的办法和标准,提出聘请评审专家组名单。
    (四)评审专家组由教育技术专家、医学学科专家、教育行政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审专家组的人数,根据参评作品数量多少由5-11人组成。其中教育技术专家占80%,学科及行政管理专家占20%。教育技术专家主要在分会内部聘请,适当聘请分会外专家。所在学组专家占评委总数的50%。
    (五)评审专家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主任由分管学组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学组组长担任第一副主任。
    (六)评审专家条件
    1. 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廉洁自律,顾全大局。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需对有自己暑名的作品回避,不投票。评审专家不得为本单位或受他人之托发表和从事有碍评审公正性的言论和行动。
    2. 具有副高以上相关学科的职称,在本单位、本地区、分会内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
    3. 分会内教育技术专家须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分会各专业学组基本情况。
    4. 身体健康,时间有保障,能够全程参加评审工作。
 
三、学术成果类型
    (一)学术论文
    (二)电视教材
    (三)多媒体课件
    (四)网络课程
    (五)专题网站
    (六)学科资源库
    (七)摄影作品
    (八)美术作品
    如成果类型需要增加或细化应在评审前八个月向秘书处提出,并经常委会讨论认可后,方可实行。
四、奖项设置
    (一)奖励比例为参评作品总数的75%。其中,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35%,三等奖占45%。
    (二)在获奖比例不变的前题下,也可设置专题或专项奖。
五、学术成果参评条件
    (一)参评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视教材、学术论文必须是上一届评审以后创作或撰写的。
    (二)参评的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专题网站、学科资源库是未获过奖的。
    (三)多媒体课件、电视教材、网络课程必须是经过教学实践的,已应用一年或一轮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视为已经过教学应用)。
六、工作流程
    (一)根据分会制定的评审计划,应提前十个月发布评审通知,公布评审类型、奖项设置、评审标准等。
    (二)各学组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征集、整理、统计参评作品。
    (三)各学组在评审前一个月酝酿、组织评审专家组,上报分会,待分会批准后,通知评审专家。
    (四)评审分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常委会终审三个程序:
    1. 资格预审由各学组评审工作组承担,主要对参评作品的资格、版权等进行审查。
    2. 专家评审由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办法和相关标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学术成果进行独立评审。每位评委以实名投票方式推荐获奖作品,由计算机计分和统分。按得分由高到低和获奖作品的等级名额确定获奖作品。评审工作组负责汇总,报教育技术分会。
    3. 分会常务理事会对各学组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五)评审结果在分会网站上公示一个月,如无异议,向中华医学会学术部报备评审结果。
七、其它
    (一)在评审时,对发表和未发表的论文、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的论文、出版和未出版的教材应有所区别。
    (二)对于评审出的学术成果,除颁发证书外,将向分会会刊、分会网站、相关杂志、出版机构推荐。
    (三)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归常务委员会。未尽事宜,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中华医学会教育技术分会
                                
                                                               2011年5月10日